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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圆信永丰弘阳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4 月 2 日证监许可〔2022〕698 号文准予注册 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 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 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 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 的股票”),一旦投资该等股票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具体风险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节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 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 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 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 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 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 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 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 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 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 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审计)。                 第一节绪言   《圆信永丰弘阳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圆信永丰弘阳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圆信永丰弘阳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圆信 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 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基金份额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料概要》及其更新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件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 45 号 4 楼 02 单元之 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成立时间:2014 年 1 月 2 日    法定代表人:胡荣炜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1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股权结构: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信托”)持有 51% 的股权;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投信”)持有 49%的 股权。    电话:(021)60366000    传真:(021)60366009    客服电话:400-607-0088    网址:www.gtsfund.com.cn    联系人:严晓波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胡荣炜先生,公司董事长,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CFA 持证 人,经济师职称。历任福建省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营业部储蓄科、风险管理处审 查科科员、风险管理处业务审查副科长、科长,柯达亚太影像材料制造财务经理, 柯达(厦门)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柯达中国区制造财务内控总监,厦门 磐基大酒店有限公司集团副总经理,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 经理,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兼任中保金圆(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金 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   柳经纬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历任厦门大学法律系(法 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法律系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科研处处长、博士生导师、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标准与法治研 究中心主任。现任闽江学院法学院教授,兼任中欧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市鑫诺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委员。   吴超鹏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管理学 院财务学副教授、副院长。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学教授、博导、常务副院 长,兼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财务与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隽业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博科尼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曼彻斯特大学商 学院访问学者,ESSEC 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 理学院李达三金融学讲席教授。   股东董事:   高健女士,公司董事,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债 券业务处研究员、本外币投资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固定 收益处处长;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兼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收投资总监/公司投决会 委员/固收专委会主任委员;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现任圆信永 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兰文伟先生,公司董事,中南民族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证券部业务主办、法务专员、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法务合规部总经理、党委 办公室主任、风险总监、纪委书记,曾任福建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圆 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许如玫女士,公司董事,美国德州州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历任建弘国际投 资顾问研究员,建弘证券经理,建弘投信基金经理、营销企划部门主管,永丰金 资产管理(亚洲)董事总经理,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现任永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长、永丰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任永丰银行董事。   濮乐伟先生,公司董事,休斯顿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摩根投信董事总经 理,摩根证券总经理,摩根富林明投顾总经理;现任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   白中琪先生,公司董事,台湾中央大学硕士。历任上海高德机械有限公司总 经理、上海成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台北市市政顾问。   (二)监事会成员   刘三榕先生,公司监事会主席,私立东吴大学会计系学士。历任勤业众信会 计师事务所领主、柏瑞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主管、保德信证券投资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主管、凯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主管、企划主管、 安多利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主管、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 核主管、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主管、元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业 协理、华南永昌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主管。现任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稽核主管。   赵耀煌先生,公司监事,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历任厦 门通士达有限公司、厦门松霖科技有限公司、百威英博(厦门)服务外包有限公 司会计及项目主管等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信托会计、投资发展部项 目经理、资产运营部总经理助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厦门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   吴烨女士,公司职工监事、综合管理部总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学历。历任 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薪 酬福利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发展总部人事经理。   谢雁南女士,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监,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岗、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零售银行 及财富管理业务部合规专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高级法务经理。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健女士,公司总经理,简历见上。   兰文伟先生,公司督察长,简历见上。   苏东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厦门大学会计学学士。历任厦门 建发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交易员、资金计划部经理兼证券营业部财务经 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兼), 期间先后兼任党总支委员、职工监事、党总支第四支部书记、党委第五支部书记、 工会副主席;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综合部行政总监。   姚德明先生,公司首席信息官,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康时 信息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 dba、上海东方龙马软件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 dba、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OP 主管;自 2013 年 2 月加入圆信永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一职。   (四)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胡春霞女士,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 资部总监。历任港澳证券投资咨询部分析师,中原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证券 研究所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 资部副总监。胡春霞女士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起管理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至 2021 年 5 月 19 日管理圆信永丰大 湾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起管理圆信永丰多策略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管理圆信永丰 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起管理圆信永丰弘阳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4 年 4 月 3 日起管理圆信永丰兴诺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高健女士,简历见上。   成员:   王琳女士,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部总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交易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金元 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胡春霞女士,简历见上。   林铮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资 部总监。历任厦门国贸集团投资研究员,国贸期货宏观金融期货研究员,海通期 货股指期货分析师,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固收投资部 副总监。   崔长峰先生,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 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历任平安资产管理公司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圆信永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专户量化投资部总监、专户一部总监。   陈臣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 益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历任易唯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助理, 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 研究员,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总监助理、权益投资部基金 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助理、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经总经理批准的其他人员可 列席参会。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 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乱市场秩序;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承诺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始终将“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放在首位,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 理与全员风险管理,坚持“积极参与、事前防范、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的风控 理念,以内控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以风控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 体,以制度流程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 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 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二)内部控制目标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内部控制原则 级人员,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基金资产、固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 能动性,在严于自律的前提下,相互监督制衡。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 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理人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 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的合法合规性实行全面监督的第四道防线。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和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严格的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工 作报告。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五)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门管理制度。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内部控制内容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 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报告系统。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 龄 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24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417 只。自 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 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102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回款项;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因其退任而免除;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 部控制 COSO 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 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 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 立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 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 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 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 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从 2005 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 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 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 过程,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 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 重要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 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 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 益,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 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 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 作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 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 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 理存在的问题。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 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 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 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 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 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 智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 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 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 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 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 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具备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 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 AB 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 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 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                        “部分同城异地+居家”、 “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 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 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节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 45 号 4 楼 02 单元之 175    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联系人:严晓波    电话:021-60366073    传真:021-60366001    交易网站:www.gts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圆信永丰基金微信公众号:gtsfund4006070088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二)其他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王迪睿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9 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琪虹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萍 联系人:孙瑜 客服电话:400-858-8888 公司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阳发 联系人:骆剑峰 客服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400-88-96326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贾文娜 客服电话: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阿里 Z 空间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 53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夏南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联系人: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廖小满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肖宏旭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ijijin.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方式: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宋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鲍清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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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95510    公司网址:www.ygibao.com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周玥    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 45 号 4 楼 02 单元之 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胡荣炜    联系人:严晓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    传真:021-6036600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魏佳亮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顾俊懿                     第六节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 2022 年 4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698 号文准予注册 募集。   募集期自 2022 年 8 月 26 日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止,共募集 245,487,983.63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422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节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前述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进行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或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 首次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业务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该交易账户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 赎回。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但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元             1.50%  申购费率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0%                                 按笔收取,1000              M≥500 万元                                    元/笔   注:M 为申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7 天       1.50%   赎回费率      7≤Y<30 天     0.75%     7≤Y<30 天     0.50%                                     Y≥30 天          0%              Y≥180 天       0%   注:Y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 基金对 C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0=93,830.6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3,830.64 份 A 类基金份额。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0/1.0500=952,380.95 份   即:如果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该投资者可获得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952,380.95 份。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0,000 份,持有期为 85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 元,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50,000×1.1500=57,500.00 元   赎回费用=57,500×0.5%=287.50 元   净赎回金额=57,500-287.50=57,212.5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0,000 份,持有期为 85 天,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57,212.50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理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 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 10%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定的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 记机构业务规定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基金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节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 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投资比例要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宏观经济面、政策 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以及证券市场的演化趋势,评估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和风险,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等 各类资产的比例。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结合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分析行业的基本面。定量分析包括盈利分析、 估值分析和景气度分析等,定性分析分为行业生命周期识别和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A、行业收益率是行业配置的主要参考指标。影响各个行业收益率的要素可 以分解为三类:一类是质量因子,如 ROE,毛利率、周转率、现金流质量等;第 二类是估值因子,如 P/E、P/B、EV/EBITDA 等;第三类是经济周期的景气指标, 如行业 PMI 指数、终端消费数据、产能利用率、库存、通货膨胀等。不同行业的 盈利对不同因子的敏感度差异较大。   B、根据周期性行业和弱周期性行业的不同属性分类研究。行业景气度和供 需关系是周期性行业配置的重要依据,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跟踪各个行业的资本 开支、库存、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产能利用率等指标来把握周期性行业的轮动 规律。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选择直接受益、长期受益或间接受益且行业 基本面良好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选股策略将采用“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 方式紧密跟踪标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的定量分析主要关注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包括财务分析和资产估 值分析。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 成长性和相对价值等。定性分析主要关注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 核心竞争力、创新能力和经营策略等。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香港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 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对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投资,也将通过上述个股及行业优选策略相结合的方法,积极优选相 对于 A 股具有明显估值优势且质地优良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之间的配置比例, 灵活应用期限结构策略、类属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互换策略等,在合理 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以中长期利率趋 势分析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研究为核心,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动态调 整各类金融资产比例,结合收益率水平曲线形态分析和类属资产相对估值分析, 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A、久期配置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在确定 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根据 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 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 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B、期限结构配置   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 其它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通过建立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确定最优的期限 结构。   C、类属配置   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 研究各类型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 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策略   对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采取自上而下和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 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为控制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提供的信用评级,并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 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3)息差策略   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 的操作方式。   (4)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 别,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 收益级差。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换债券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 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6)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券属 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 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 值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 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将从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的稳定性、未来成长性,以及企业经营、现金 流状况、抵质押及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优选信用资质相对较强的高收益债进行投 资。严格执行分散化投资策略,分散行业、发行人和区域集中度,以避免行业或 区域性事件对组合造成的集体冲击。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 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 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 体风险。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 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 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 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交易 部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 平交易控制。       风险管理部行使风险管理职能,监控投资风险,并出具风险分析和业绩评估 报告。       (二)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交易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资相关重要事项。 布方式等。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恒生指数收益率×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 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 本基金 A 股投资部分的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恒生指数是香港股市价格的重要指标,指数由若干只成份股(即蓝筹股)市 值计算出来,代表了香港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 70%的市值,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 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高,抗操 纵性强,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港股投资业绩比较基准,适合作为本基金港 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编制,具有较长的编制和发布历史,以及较高的知名 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 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项目           金额(元) 号                                            (%)     其中:股票               94,403,749.57               90.66     其中:债券                6,036,292.33                5.80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注: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6,475,939.20元,占期末 净值比例为6.26%。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0,148,472.70               9.8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6,647,137.90              64.3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D                      8,426,971.70               8.14       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G                                   -                -       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908,362.00               0.8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I                      1,571,342.50               1.52       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25,523.57               0.2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N                                   -                -       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O                                   -                -       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7,927,810.37              84.95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2,854,041.63                 2.76 信息技术                    800,876.70                 0.77 通讯业务                        2,821,020.87                        2.73           合计                6,475,939.20                        6.26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序                         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号                         (股)                            例(%)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占基金 序                                                    资产净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参与权证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及查阅相关发行主体的公司公告,在基金管理人知悉的范围内,报告期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号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圆信永丰弘阳股票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月 23 日 (基金合 同 生 效        -1.10%     0.37%     0.64%     1.10%    -1.74%   -0.73% 日 ) 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21.69%     0.97%    -9.22%     0.72%   -12.47%    0.25%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1.50%     1.28%     1.60%     0.76%    -3.10%    0.52% 月 30 日 月 23 日 (基金合        -23.71%     1.00%    -7.18%     0.80%   -16.53%    0.20% 同 生 效 日 ) 至 月 30 日                             圆信永丰弘阳股票 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合同生效               -1.24%    0.37%     0.64%    1.10%    -1.88%   -0.73%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月 31 日 年 6 月 30 日 合同生效         -23.71%   1.00%   -7.18%   0.80%   -16.53%   0.20%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第十节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节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或应付利息。 利息。 权机构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的中间价为准。 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 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 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没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协商一致后参照行业惯例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机构、期货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十二节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保全费等;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主要 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基金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款项后按照相 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节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登载于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 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信息。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第十六节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基金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净值信息。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若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 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节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因此基金 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交易对手不愿意或无法履约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时的收益率的 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 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 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 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但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 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努力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 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均较好。 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遵守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基金经理在公司内部投资制度规定和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对于流通受限资产,例如股票停牌、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本基金将及时关注 相关披露信息,并通过多种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调研和分析,按照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进行合理的分散化投资,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之间的配置比例, 灵活应用期限结构策略、类属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互换策略等,合理管 理并控制组合流动性风险。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 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 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 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以投资组合的套期保值为目 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 金滚动操作,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 益。   本基金将加强开放式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 管理,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与交易对手的集中度,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 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   对于其他金融工具,如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该类资产具 有较高的流动性,本基金按照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进行投资,并 保持该类金融工具的高流动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对于本基金巨额 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机制。当本基金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巨额 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通过压力测试等手段充分评估基 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对基金组合资产 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审慎评估与测算,审慎接受、确认赎 回申请,确保每日确认的净赎回申请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 值,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 10%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⑤暂停基金估值,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⑥摆动定价;⑦启用侧袋 机制。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 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 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 误和 IT 系统故障等。   此外,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 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因此,本基金不仅需承受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 险,而且需承受宏观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状况等影响投资回报的各种 因素可能带来的风险。   同时,由于上市公司之间差异较大,如果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投资标的时出现 投资失误,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投资回报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 工具,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来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 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包括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3)港股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市场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 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 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 风险相对更大。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港股通股票,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尽管投资人以人民币 申购和赎回,但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 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 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 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 风险,港元对人民币汇率的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净值, 从而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 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 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 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 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 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额度不 足,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投资范围的港股, 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 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 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导 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造成 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 的风险。   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 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 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 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 常情况延后导致出现流动性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 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 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 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上市公司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 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交所 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 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 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 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 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 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 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其他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   ① 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 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 基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 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 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导致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i)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 被暂不交付或处置;   ii)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iii)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本基 金权益受损;   iv)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4)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①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 风险;   ②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 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 到期日风险;   ③持仓组合品种变现时,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 致未在合理价位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④股指期货设置了涨跌停板限制,本基金的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可能无法平 仓,存在流动性风险;   ⑤交易所设置了持仓限制,本基金的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超过限制比例,会 被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⑥交易所设置了强制减仓限制,本基金的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符合交易所强 制减仓范围的,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5)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 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 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 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 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 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 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7)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十九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等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要求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保全费等;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主要 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基金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款项后按照相 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 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投资比例要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 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 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 45 号 4 楼 02 单元之 175    法定代表人:胡荣炜    成立时间:2014 年 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021-60366000    传真:021-60366001    联系人:严晓波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 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比例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b、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l、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m、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n、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o、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p、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除上述 b、i、n、o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 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 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 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需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 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 何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 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 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机构 尽快将存款证实书原件交由基金托管人进行保管。因存款机构未及时提交存款证 实书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 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 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一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目前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呼叫中心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净 值、最新公告等信息。   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免长途话费)或 021-60366818   客户服务传真:021-60366001   二、电子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账户相关信息。   (2)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投研视点等。   网址:www.gts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邮件形式的个性化盖章对账单。个性化盖 章对账单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定制且需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定制方法 如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6070088 或 021-60366818 转人工服务进行定制。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查阅对账单。 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包括基金 名称、基金代码、持有份额等,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未更新联系 方式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四、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网站留言、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 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五、服务渠道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节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圆信永丰弘阳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10-20 圆信永丰弘阳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10-25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告 圆信永丰弘阳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4-01-22 圆信永丰弘阳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9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告 圆信永丰弘阳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04-22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告 圆信永丰弘阳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8 圆信永丰弘阳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4-07-19 圆信永丰弘阳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08-30      第二十三节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对投资 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 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节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营业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刘德华的替身。他叫杜奕衡。他被刘德华吸引,因为他参加了模特秀。后来,他成为刘德华的替身,长达八年。杜奕衡也珍惜这个机会。尽管《身体替身》大部分时间都在回顾和勾勒黄金市场趋势解读,但杜奕衡尽最大努力在他演的每一部电影中追求完美。比如《未来警察》《让子弹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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